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許美華 原告 許美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 許駿葦 法定代理人 陳莉美 上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訴事實觀之,其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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