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87號
原告 梁家茹
法定代理人 梁文平
被告 尤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甲○○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有本院職權查得之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在卷可稽,是原告於111年10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告固為未成年人,然原告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原告於本院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兩造復無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