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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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779號
原告 賀崇倫
被告 楊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附帶說明者,原告雖稱本件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號三樓之二,屬本院轄區云云,然本件原告係主張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並非以契約法律關係或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權利,債務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決定管轄權之依據,縱認原告所稱付款地為本院轄區屬實,本院亦無由因此取得管轄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