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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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財添 即日江塑膠企業社、 楊千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73,79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3,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0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