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歐孟亮 相對人 張信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彰簡字第28號判決,判決主文記載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元由兩造各負擔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彰簡字第28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元由兩造各負擔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判決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聲請人於第一審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已於本院101年度彰簡字第28號判決確定其費用額,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