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 王宗鴻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宗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羈押在案。而查前開羈押之原因現尚存在,具保之方式尚不足以代替羈押之擔保。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他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