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9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陳秀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秀銀之住所地,已於民國98年5月27日遷至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