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巫芝倩 (即原股票持有人 巫奇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巫芝倩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而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2年9月11日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5│普通股│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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