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5年度上字第23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10。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
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40,600元│├─────┼─────┤│二審裁判費│60,900元│├─────┼─────┤│合計│10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