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14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九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