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496號上訴人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
參加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俊偉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