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傅菊英
傅台生 傅竹英 傅台英 傅台成 傅蘭英 傅台安 被告 許純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毀壞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㈠。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㈡。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純美被訴毀壞建築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