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土地公告現值33,609元/平方公尺×面積17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5,915,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玖仟 陸佰零捌元,扣除原告於調解事件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尚應繳納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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