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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