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號再審原告 陳文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85,7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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