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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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因97年度屏簡聲字第29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