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北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樂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5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0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曾於民國97年7月8日向被告購買旅遊兌換券,每
張新台幣(下同)6,500元,有效期限至98年7月31日,惟
被告竟於98年3月無故暫停營業,而致原告尚有旅遊兌換券
計21張(編號942489至942509號)無法繼續使用,共損失
136,5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旅遊兌換卷21張、申訴書及
觀光局公佈旅行業者管理營運狀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故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賠償團費136,500元,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