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林淑鈴
       黃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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