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0,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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