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01號

原告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暨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

被告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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