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01號
原告 黃雅惠
兼
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暨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
被告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901號
原告 黃雅惠
兼
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暨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
被告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