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635號
原   告  丁浩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韋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