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18號原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被告 李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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