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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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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