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