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告 盧萬金 訴訟代理人 胡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0,622元(含工資10萬3,
750元、資遣費10萬2,886元、勞工退休金1萬3,98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2,430元×1/3=8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