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已於9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利豐交通企業股│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3年9月5日│76,458元│IY0000000││││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