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郭譯
被 告 陳明勳
陳廖英嬌
陳明卿
陳彩蓮
陳美鈴
陳秋華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