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人即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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