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國小字第1號上訴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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