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上訴人 施力仁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108年5月9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嗣上訴人於108年9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