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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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石字選任辯護人楊漢東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818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