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703號原告 江寶玉 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彭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外指定後再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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