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44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乙○○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發票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㈣確認 林榮輝 、 宋貴美 是否亦為聲請人?若是,請陳述其地址並提出其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