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丁○○即乙○○○.
丙○○即乙○○○.戊○○即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 律師被告甲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下列第二、三項應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所指為被告之人係 黃朝英 個人,或「廣修書院善德堂」
?㈡原告若以黃朝英個人為被告,應陳報黃朝英臺南市東南地政
事務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複丈成果圖所示廣修書院善德堂之A、A1、A2部分以及 善應 公媽之B部分(下稱系爭建物)有無處分權?以及其證明。
㈢原告若以「廣修書院善德堂」為被告,應陳報「廣修書院善
德堂」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並應更正被告之當事人記載,亦即應增列「廣修書院善德堂」現任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
㈣原告如認「廣修書院善德堂」為神明會之非法人團體,應陳
明①其管理人為何人、②管理人產生方式、③有無獨立財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複丈成果圖所
示善應公媽之B部分是否包括在「廣修書院善德堂」範圍內,或為另一獨立之非法人團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被告應於九十九年三月五日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廣修書院善德堂」、「善應公媽」之管理人各為何人?其
管理人產生方式各為何?有無獨立財產?有無建立帳簿?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複丈成果圖所
示善應公媽之B部分是否包括在「廣修書院善德堂」範圍內?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