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秀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秀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劉秀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併科│││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新臺幣20,000元│││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撤│高雄地檢100年度速││年度案號│緩偵字第385號│偵字第6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74│101年度交簡字第││││號│277號││├────┼─────────┼─────────┤││判決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74│101年度交簡字第││判決││號│277號││├────┼─────────┼─────────┤││判決│101年2月21日│101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6號│字第447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