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證尚待調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方慈法官李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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