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整字第七號
聲請人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一關於「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等事項為調查並報告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等事項為調查並報告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