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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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6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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