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吉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零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