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南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南川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1罪、竊盜1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南川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1罪、竊盜1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074號、101年度簡字第4994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至於刑法第50條雖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惟本件並無該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之適用,於該條修正前後,均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7583號│2416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交簡字第003074│101年簡字第00499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交簡字第003074│101年簡字第004994號││判決││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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