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逃匿,聲請對具保人予以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涉嫌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漏引第一項)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本件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