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就告訴人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提呈報狀所載內容提出答辯狀,並於開庭前十四天寄達本院,如需傳訊國賀、徠溢公司人員到庭作證,請一併陳報證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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