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全聲字第七十二號
聲請人琨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德堯 相對人廣達膠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金文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五三○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廉字第五三○六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