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0│1│10000││├──┼──────────┼───────┼───┼────┼───┤│002│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3│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4│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5│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6│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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