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06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鄭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零玖拾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零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