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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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壬○○
辛○○
己○○
乙○○
庚○○
丁○○
戊○○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壬○○、辛○○、己○○、乙○○、庚○○、丁○○、戊○○、丙○○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貳副、骰子貳盒、計算機壹台、帳冊貳張及賭資新台幣捌仟捌佰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