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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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乙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附卷得稽,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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