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69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甲○○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之地址在基隆市○○路○○巷○○號7樓,然原告實際並未住居於該址,本院無從就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最新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