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6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請求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位於越南國,惟查被告仍在國內並未出境,此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至於被告來台居住之地址基隆市○○路○○○號,並無居住之事實,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在卷可稽,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95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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