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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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耀聰 上訴人即被告 吳佩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所定被告吳佩達應執行刑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三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原判決所定被告吳佩達應執行刑部分,原記載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三元」(見本判決第12頁倒數第2行),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三萬元」之誤寫。依上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