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86號上訴人 許良 時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許良時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患有支氣管及肺部惡性腫瘤、慢性氣道阻塞、糖尿病、攝護腺增生及肺結核等疾病,已數度請假未到庭受審,有辯護人 陳報狀 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132、137-138、145-146、154-155頁)。本院向長庚醫院查詢被告是否可能到庭接受審判,據復「需提供氧氣設備,且出庭時間無法超過30分鐘」,亦有該院100年7月28日(100)長庚院嘉字第00565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1頁)。審酌本件案情之繁雜程度,本院認為於被告能到庭以前,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